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经营所得的,由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经营所得,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