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