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违反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餐饮、娱乐等营业场所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以公园名称冠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缺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通知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者擅自通过占地设摊等方式扩大经营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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