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游人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二)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进行踢球等公园管理单位明示限制的体育活动; (三)在禁烟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饲养家禽家畜,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流动兜售物品,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六)使用高音喇叭;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刻划、吊挂、张贴; (八)损毁树木花草、采摘果实,损坏设施; (九)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 (十)其他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