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属事业组织的公园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车辆驶入公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