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相关问题。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牵头协调养犬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养犬管理联合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狂犬病疫病进行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犬只强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等工作,收集、处理和溯源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传播。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