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