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