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