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110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军、警等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不适用本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对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