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军、警等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不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