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对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对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