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所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