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