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