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销售犬用饲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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