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销售犬用饲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