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或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