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本市,无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