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