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