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为养犬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 销售人用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散装犬用饲料。 销售犬用饲料应当分设专柜,并在显著位置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