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流浪犬只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控制并送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对收容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七日内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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