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或者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要定期将死亡犬只送往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应当及时有效消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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