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