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类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犬只、没收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犬类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相应的设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类收容场所的监管;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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