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如有需要,可以先行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紧急处理。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人不明的犬只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