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