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