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中转运输的犬只; (三)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 (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得放养。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