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以及长成大型犬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给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无证养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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