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明;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独户居住承诺书;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公安部门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部门可以采取线上登记、依托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登记等方式,方便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