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