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者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