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临时来本市的人员携带犬只的,须持其所在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犬只被携带进入重点管理区两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养犬登记证。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