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可以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