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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