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总量和招标、拍卖方案,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