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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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出租汽车经营...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时,应当于招标、拍卖三十日前在本地新...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买受人应当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并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转让、质押、继承。转让经营权必须在取得经营权之日起...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企业,也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个体工商...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六条 设立出租汽车企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具备企业法...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管理。 委托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的,必须签订书...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出租汽车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一)...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九条 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必须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非法检查、非法摊派和乱收费,并有权拒绝非法强制配备附...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籍出租汽车除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租汽车回程配载站点回程配载外,...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四条 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且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文明行车;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计...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待...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暂停载客时,驾驶员应当在空车待租标志灯上设置统一的“暂停载客”标志。 车辆需...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九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携带易燃、易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不按照税控计价...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统一标准。 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和社会经...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动机排气量在一千六百毫升以上; (二)废气、噪声排...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并到具有出租汽车专业检测资...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选型,由符合资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报废和营运证件注销手续,拆除、缴销出租汽车有...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土地、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招标、拍卖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无偿收回经...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本市籍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罚款不得转嫁给委托方或者驾驶员。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营运,其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暂扣车辆: (一)车辆、驾驶员与营运证件记载内容不符的; (二...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执行职...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