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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