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企业,也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