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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