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有义务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举报投诉人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