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出租汽车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规范收费,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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