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报废和注销《道路运输证》后,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更新,不需另交经营权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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