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必须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