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非法检查、非法摊派和乱收费,并有权拒绝非法强制配备附属设施或者器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