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非法检查、非法摊派和乱收费,并有权拒绝非法强制配备附属设施或者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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