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籍出租汽车除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租汽车回程配载站点回程配载外,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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