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四条 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