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文明行车;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计价器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装置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实行亮证服务; (四)保持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吐痰; (五)正确使用税控计价器,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六)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七)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 (八)在设有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场所,应当在指定的营业站点内排队载客,不得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或者从事乘车中介活动; (九)提醒下车乘客携带随身物品,及时归还或者上交乘客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