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二)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三)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的; (四)已确认电召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