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暂停载客时,驾驶员应当在空车待租标志灯上设置统一的“暂停载客”标志。 车辆需检修或者税控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